什麼是航班延誤索償?
歐洲委員會於2005年2月17日引入了歐盟第261/2004號法規,而該法規立即成為每個歐盟成員國中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該法規的目的是在航班延誤,取消或超額預訂時,保護乘客免受航空公司的不佳對待。引入此法規是為了補償乘客因航班延誤或取消而造成的時間損失和不便。
歐盟261條規定,如果由於航班延誤,取消或乘客被拒絕登機而遲到三個小時以上,每位乘客最多可要求600歐元的賠償 (取決於匯率,大約為530英鎊)。飛行補償金額的計算是基於延誤的長度和飛行距離 ,它們與您的機票價格無關,因此,無論您為機票支付了50英鎊還是5000英鎊,補償金額都保持不變。這意味著,即使您從西班牙飛往英格蘭的航班延誤了24小時,您也只能獲得與在同一條路線上延誤3小時的人相同的賠償額。
儘管這似乎不公平,但歐洲法院認為必須在某處劃界線,所以只要航班延誤的最短時間只要為3個小時以上,就能啟動固定補償。
以下是賠償的金額:-
飛行距離長達1,500公里, 延誤3小時或更長時間 = €250 | |
飛行距離1,500km-3,500km, 延誤3小時或更長時間 = €400 | |
飛行距離3500公里以上,延誤3-4小時 = €300 | |
飛行距離超過3500公里, 延誤3小時或更長時間,並且在2個歐盟成員國之間 = €400 | |
飛行距離超過3,500公里, 延誤超過4小時 = €600 |
要提出有效的索償,您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您的航班是在過去6年內出發的
(2)您的航班是從歐盟出發還是乘坐歐盟航空公司的航班到達歐盟
(3)您的航班延遲了三個小時以上
(4) 航班不是因為“特殊情況”延誤
聽起來很簡單吧?但是,它也可以變得非常複雜,因為假如航空公司能証明航班是因為"特殊情況“而延誤,您便可能得不到賠償。
請聯絡律師以了解訴訟程序以及航班延誤是否因為特殊情況造成。